机械之家讯: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监管大都实行“统一制”,即统一监管部门、统一人员、统一调查、统一实施召回、统一发布信息。我国即将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方面基本延续2004年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大部分业内人士和民众都认为,“统一召回监管”体制符合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实际和国际惯例。
首先,从已取得的成绩上看,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条例》实施,有利于法规执行的延续和执法力度的增强。自2004《规定》实施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在配套法规制定、技术支持机构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法规制度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组建了专门缺陷产品召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成立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了中国汽车召回网、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等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筹建了500名汽车专家库,联合了27家承担缺陷汽车检测任务的机构,扩大了汽车召回管理范围,加强了国家技术交流与合作。从召回效果来看,8年来,大部分企业均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达到75%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加深了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汽车召回制度的认识。
其次,建立统一的召回管理体制符合我国汽车产品生产销售范围和技术特点。汽车产品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使用的,一旦出现缺陷,其安全隐患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所采取的召回措施也必然是涉及全国范围的,这就客观上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召回管理体制。另外,由于汽车产品由上万个零部件组成,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因此,汽车缺陷的调查、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技术水平、专家资源要求也是非常高的,一般来说,也只有在国家层面调集相应的资源才可以做到。作为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较之其他部门,质检部门更熟悉汽车领域的生产监管等环节,目前由质检总局统一承担这项任务,有利于协调、集中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形成合力,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再次,从质检系统监管来看,8年来的实践证明,质检总局所采取的“总局统一负责、省级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是合理的。2004年,《规定》出台后,地方质检部门如上海市质监局、天津市质监局已配合总局开展了一些具体工作,如收集、处理、上报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投诉、人身伤害事故等信息;配合总局或受总局委托开展缺陷调查工作;监督企业的召回实施活动。实践证明,这样的管理体制是符合监管实际的,应当延续。地方质检部门目前普遍缺乏相应的专家力量及检验试验能力,如立法强制要求各省级质检部门建立专家力量及检验试验能力,也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最后,从国外发达国家管理实践来看,也都是实施统一的产品安全及召回监管体制。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和多年来的国际交流合作情况来看,无论是美国、欧盟、日本还是其他发达国家,都无一例外地采取统一的产品安全及召回监管体制。他们认为,这既是由汽车产品特点决定的,也符合各国目前的产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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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法规|新规界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2017-03-10 浏览:102